第165章 短兵相接!调侃蔡兰!(1 / 2)

“还是让我来给你解释一下吧,蔡律师。”

林昊的声音传来。

蔡兰心中一震。

竟不自觉地紧张了起来。

原告席上。

林昊继续说道。

“确实如蔡律师所说,被告人乔学博并没有触犯强奸罪,也没有触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罪名。”

“不过我们一定要明白,我国刑法设立的目的是什么。”

“惩罚犯罪是我国刑法的直接目的,但是其中蕴含的核心目的,其实是保护人民。”

“通过预防和惩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

“既然这个案子已经得到最高检的批复,那我们就是来讨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的。”

“既然是讨论,就不能从简单的现行刑法角度去看它,而是要从更深的本质上去做判断。”

“我们应该做的,是从刑法的核心目的出发,去讨论被告人行为的合法性。”

“所以我们要讨论的,其实是被告人乔学博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我们公诉方的意见,是乔学博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合法权益。”

“因此,他的行为必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就应当收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林昊一下就理清了双方应该讨论的重点。

将争论的焦点聚焦在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目的上。

双方的辩论瞬间被拉回了正轨。

被告席上。

蔡兰按捺住紧张的情绪,不屑地说道。

“好一个公序良俗!”

“难道林律师想仅凭一句公序良俗就把我的当事人送进牢狱吗?”

“本案的女方当事人赵雯今年已经年满15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的性同意年龄。”

“况且,我的当事人与赵雯属于恋爱关系,二人发生性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即便他们二人的感情或许并不被公众所认可,或许确实与我们通常认为的公序良俗并不完全相符。”

“但是如果林律师想说,跟学生恋爱就是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是违法犯罪,这样未免也太过严苛了吧?”

“我必须承认,公序良俗有的时候确实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但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仅仅依靠公序良俗来给人定罪,恐怕也站不住脚吧?”

林昊挑了挑眉。

没想到这个蔡律师还挺能说的。

他笑着说道。

“蔡律师说的没错,仅凭公序良俗这四个字,确实无法给人定罪。”

“但是有一个话题我想跟蔡律师探讨一下。”

“蔡律师认为,一个老师跟一个未成年的学生谈恋爱并且发生关系,并不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是吗?。”

蔡兰回应道。

“不如我来帮林律师缩小一下范围。”

“我猜林律师想说的是,一个男老师跟一个未成年的女学生谈恋爱还发生了性行为,会不会对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我想说的是,身心健康是相对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先设想一下,一个十五六岁的女学生,正是情窦初开的年纪。”

“假如他没有跟他的老师谈恋爱,那么他很有可能跟其他的同龄男生谈恋爱。”

“林老师觉得,是一个十几岁的毛头小子更懂得呵护女性,还是一个三十几岁的成熟男性更懂得呵护女性?”

“显然,一个三十多岁的男老师在这方面会更有经验!”

“他可以避免很多同龄男性由于经验不足,而对女生造成的某些伤害。”

“即便是跟社会上的其他男性相比,一个老师天然的责任感,都会使得女孩得到更多的保护。”

“所以我认为,一个男老师跟一个未成年女学生谈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