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1 月 20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韩成刚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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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韩成刚请动了几位大律师出马。他的律师席上坐着由我国着名高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田文昌教授指派的四位律师组成的强大律师团。
1996 年 6 月 28 日,法庭终于作出了二审宣判。
判决书上说:上诉人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以撰文发表的形式,对矿泉壶的作用、出水标准以及人工矿泉水形成的技术构成进行探讨和质疑,并对使用矿泉壶的后果提出警示,是引述了学术界专家的研究成果,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四家公司的名誉权,撤销一审判决。
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一位普通的知识分子与众财团展开了惊心动魄的斗法。韩成刚所经历的艰难与苦楚,是常人难以想象和承受的。
1997年3 月 25 日,韩成刚对记者非凡倾诉这场官司打得苦乐交加。
先说“苦”。这场长达两年多的官司,让他支付了委托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误工费共计 3 万多元。然而,四家公司输了官司却仍未付诉讼费,至今法院连诉讼费都未退给他。
他遭受了社会舆论的责骂和家人朋友的埋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在四家公司联合将他送上被告席时,他因应诉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奈地失去了原有的工作。
再谈“乐”。他终究起死回生,反败为胜,让科学战胜了愚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他凭借着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精神,推翻了“矿泉壶”,促成了矿泉壶的生产厂家于 1995 年起全部转产,市场上矿泉壶已停止销售,消费者再也不会受矿泉壶之害了。
1996 年 12 月 26 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决定授予韩成刚“保护消费者杯”。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高奖,1995 年度由王海获得,1996 年度由韩成刚获得。
他的行为也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表扬和嘉奖。1997 年 2 月 19 日,山西晋中行署工商局作出了在全地区通报表彰韩成刚的决定:
授予韩成刚同志“消费者卫士”的荣誉称号;
鉴于韩成刚同志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突出贡献,颁发奖金 3000 元;
地区消费者协会拟增补韩成刚同志为地区消协理事;
地区工商局聘请韩成刚同志为市场监督员、广告监督员。
接着,韩成刚就四家公司侵害他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北京提起诉讼。他认为:四家公司不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他的舆论监督权,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韩成刚的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总之,虽历经起起落落,但韩成刚凭借着坚定的信念和无畏的勇气,像一个孤独的勇士,在黑暗中奋力前行,硬是将一个夸大其词、侵权牟利的产品打出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