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9章 根本绕不过去(2 / 2)

主要是某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被冠上了个“瞎搅和”的备注。所有事只要他一掺和,无风都能被搅起三尺浪,不尊老还满口怪话……

有一堆事要忙的曲某人,知道有一帮人正在研究“第五大贡献”的事……一点也不好奇。

因为,甭管如何决定,都不可能绕过他。

从确定了通过“当傻子”的方式上桌那天开始,就预料到了肯定会有这么一天,保险早就装上了。

装保险的目的,是为防着某些人大笔一挥崽卖爷田。有形有数的钱财和物资,敞亮起来都“豪装”的吓人。无形还没数的知识产权,情绪一上来……不上道保险,苦茶子都能送人喽~

事实证明,他多少沾点太过自信了。要不是人大的法学专家许教授,从头至尾都没人记起姓曲的是哪根葱……

年终岁尾,紧接着就是新年伊始,又赶上各种结构、布局什么的……调整变动比较频繁的时候。

都是大事,都必须严谨郑重的对待。

一月、二月、三月……各方面的专业人士既要参加各种活动、研讨和会议,还要针对标准制定事宜召开讨论会、论证会、专家会……大会小会开了好多场,终于拿出了一份初步方案。

都上报等待批准了,法学专家组的许教授,忽然发现了一个一直被忽略的问题……国科院似乎没有权利,将涉及到的专利转为免费的,所有人都能使用的公开标准。

不是似乎,就是没有权利。

问题出在国科院与BE公司签订的专利交换协议上。

当时……不止是当时,到了81年这个时间节点,国内首部知识产权法都还在起草当中呢,绝绝绝大多数人的相关法律意识,都淡薄到令人发指。

但不算完全陌生。

我们没少从外面买技术,相关专业人士虽然对专利交换协议比较陌生,但对专利授权相关的协议和约定,还是比较熟悉的。

国科院和BE公司的专利交换协议,基础合约是BE公司委托司力达起草的。国科院召集各方专业专家综合审定后,经过海子里主管领导批准才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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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互换协议在西方商业体系中,是十分常见的,具体约定非常复杂。

粗分有四大类条款,回授条款、不质疑条款、搭售条款和价格与数量限制条款。

国科院与BE签的协议,除了没有搭售条款,其它三项全部涉及。

首先是不质疑条款,禁止被许可方质疑许可专利的有效性。

这一条是因为签署协议时,软件中心研发的相关技术还没有开始走专利流程。理论上交换列表上涉及到的条目,并不受国际专利法的保护。

甚至,是否具备专利申请条件都是未知的。

BE拿出来的部分技术,还处于专利公示期内,并没有正式生效。

所以,才有了“不质疑条款”,防止后续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变故,双方因为谁占便宜谁吃亏互相扯皮。

虽然所有人都清楚,那是基本不会发生的事。但知道归知道,协议归协议。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该言明的还是要言明。

其次非常重要的一条是,非独占性回授。

具体条款和约定非常复杂,捡重要的说,允许对方在改进技术的同时,进行第三方授权。

但是,这一授权不是无限制的。

不然,其中一方以白菜价往外“批发授权”,对另一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所以,需要做授权区域,数量与价格的限制性约定。

每个洲授权不得超过十份,单一国家不能超过三份,授权价格采取国际通行的阶梯算法。且只能做生产性授权,被许可方不得将专利再次授权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就签约时而言,这一条款无疑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但到了当下……东大想把相关技术变成免费的通用标准,毫无疑问的违约。

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权限那么做。

即便做出承诺,也是无效的。

海子里主管领导详细看过呈批件,正将事情提到一场形式大于实际,但按照程序必不可少的小会上时,标准总局的局长带着专利交换协议,急三火四的求见……